江西省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能力评价办法
(暂行)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为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导师队伍管理,提高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能力和水平,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导师指导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法规进行。
第二条 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简便的原则。
第三条 评价目的在于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研究生培养规律,突出导师指导水平、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导师业务能力的评价。
第二章 评价的对象与时间
第五条 评价的对象为担任导师3年及以上的在岗导师。
第六条 评价工作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抽评相结合进行。
第七条 评价每3年进行一次。培养单位的自评工作安排在每年下半年进行,省学位办的抽评工作安排在次年上半年进行,抽评数量为各培养单位自评合格导师的5-20%。
第三章 评价的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评价由指导研究生的质量、本人业绩和研究生对导师评价等部分组成。
第九条 评价的相关业绩以评价年的当月向前计算3年为限。
第十条 评价按相应的指标体系采取客观评分与主观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指导研究生的质量和导师业绩按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计分,研究生对导师的评价由相关学生主观判定计分,二者加权计算总分为评价的最后得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对导师评价由研究生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价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者;
(二)所指导学位论文在国家或省学位论文抽检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者;
(三)提供虚假评价材料者;
(四)在研究生招生及培养过程中徇私舞弊者,以及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受到处分者;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作假情形的,或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拒绝参加评价者。
第十四条 评价期内,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和“国家千人计划”获得者、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优秀导师获得者、国家级科研或教学奖获得者(前3名)、省(部)级科研或教学一等奖获得者(第1名)可免于评价。
第四章 评价的组织机构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价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省学位办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二)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按要求部署评价工作;
(三)导师本人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填写《研究生导师指导能力评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四)学位授权点所在院(系、所)根据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导师所提交的材料和研究生对导师的评分,审核并计算出综合得分报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
(五)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各培养单位将评价结果报省学位办;
(七)省学位办根据需要随机抽评。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导师资格认定的依据。评价合格者可申请招生,不合格者暂停招生1年。
第十七条 评价不合格者,在停招1年期满后可向本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合格后,恢复招生资格。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取消导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导师任职资格遴选方可重新取得导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本校的评价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兼职导师指导能力的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学位办负责解释。